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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仲裁)案例浅析(第7期)
——劳动争议案件停工留薪计付标准?
发表日期:2022-12-02 16:31:50    阅读数:2027 

        关键词:劳动(人事)争议●停工留薪

       案例主要内容:申请人2020年6月15日在被申请人的项目工作时受伤。受伤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伤为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申请人构成十级伤残。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需支付停工留薪补助6108元/月×7个月零12天。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764元/月,停工留薪标准应按4764元/月去计算;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住院记录46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可知,停工留薪补助时间应为4个月零16天。经仲裁委庭审认定:1、停工留薪期间补助的月工资标准:首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提供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证据,且申请人主张的6108元/月依据2018年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非申请人的月工资额;其次,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工伤保险缴费月工资基数为4764元。因此,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受伤前月工资为4764元。2、停工留薪期间问题:据查,申请人共计住院记录46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由此可知,停工留薪补助时间应为4个月零16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决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补助4764元/月×4个月+4764元/月÷21.75天/月×12天(工作日)=21684元。

       案例分析:本案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间是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并非必定计算至工伤职工评定伤残,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还需要经过审查时间。故不能必然客观反映工伤医疗的合理时间。本案申请人共计住院46天,出院医嘱为全休3个月,而申请人停工留薪期自受伤日即2020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至伤残评定之日即2021年1月27日止,且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有超出该期间的合理治疗,故4个月16天应属申请人医疗终结期。

       建议提示: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时,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事件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二、在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申报,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办理工伤理赔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