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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讲堂
【集团公司】

法律诉讼(仲裁)案例浅析(第2期)
——专业分包合同是否可以约定仲裁而排除法院专属管辖?
发表日期:2021-07-09 10:02:41    阅读数:4928 

关键词:专属管辖●法院●仲裁

  案例主要内容:某城建集团因与某工程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上诉至一审人民法院,某工程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约定的某某仲裁委员会审理。某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友讯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因本案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对某城建集团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分析: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182号”司法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友讯条规定,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上述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属于《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而终审法院支持了某工程公司上诉提出的因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所以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主张,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下,认可了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裁决而排除法院主管(包括排除对专属管辖案件的主管)的观点。

  建议提示:仲裁与诉讼均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层级上应当是平等并列的。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权自由选择案件是仲裁或是诉讼(只可选择其一)。而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优先性,但其仅限于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形。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应首先确定是由仲裁机构还是法院主管,在法院主管的前提下,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当事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专业分包合同均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即不动产合同,如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纠纷解决应属于法院专属管辖,即由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有效的仲裁约定的情形,按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排除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故建议我司所有专业分包合同中纠纷争议解决条款均约定在泉州仲裁委。

  仲裁与诉讼:1、仲裁费用偏高,诉讼费用相对偏低。2、仲裁案件的首裁和副裁均从仲裁委员会成员(社会各界专业人员)中抽取或指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法院专职工作人员。3、仲裁属于一裁终局,只有仲裁程序不合规、证据不充分不实、仲裁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等情形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定。诉讼可以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4、仲裁案件如需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受理的诉讼案件采取财务保全和执行措施。5、法院判决文书要上网,仲裁裁决不上网,有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名词解释: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适用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