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企业风貌 新闻动态 品牌建设 企业文化 党群工作 人力资源 法治友讯 社会责任 联系我们

诚信合规
【集团公司】

浅谈建设工程中以获取介绍费、信息费为目的的居间合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一)
 摘自于:来源:大商经法律圈
发表日期:2020-05-19 15:38:31    阅读数:9475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本文将通过解读案例,对工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同主体一方将通过各种资源获取到的工程信息,有偿提供给另一方,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
  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中铁大桥局为感谢东盛公司在沈丹高速铁路第二标段的大顶山隧道以及进出口路基工程投标过程中给予1640万元的资金支持和帮助,同意由东盛公司引荐的施工承包方进场施工,并免除施工方管理费。之后,东盛公司联系葆岚工程公司,双方签订有关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葆岚工程公司向东盛公司按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16%支付项目经营成本和收益。
  在东盛公司的促成下中铁大桥局项目部与葆岚工程公司下属四个架子队签订《架子队责任承包合同》。因施工纠纷,四个架子队提前退场,未完成《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的工程量。葆岚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连带返还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
裁判要旨
  本案东盛公司与葆岚工程公司签订《工程管理协议书》,系因中铁大桥局为感谢东盛公司在涉案工程投标过程中的给予资金支持和付出,同意由东盛公司引荐的施工承包方进场施工,并免除施工方管理费引起。之后,东盛公司联系葆岚工程公司,向其披露交易机会(承接工程施工),并最终促成中铁大桥局项目部与葆岚工程公司下属四个架子队签订《架子队责任承包合同》。在中铁大桥局不收取施工方本应缴纳的施工管理费的情况下,由东盛公司向葆岚工程公司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由此,根据双方在《工程管理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本案东盛公司与葆岚工程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东盛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以上居间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葆岚工程公司未举证东盛公司已收取的费用系用于行贿和回扣等,由此,本案东盛公司与葆岚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系有效。
  分析总结
  合同性质不能单纯从合同名称上认定。如合同主体一方将通过各种资源获取到的工程信息,有偿提供给另一方,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无论合同名称是否为居间合同,即使合同约定的费用未明确为居间费,都应认定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令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在实践中工程居间合同会存在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从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等方面,对应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做出综合判断,分析出是否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不应简单的从形式上来认定。


  二、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刘保文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6)鲁16民终2207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日,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委托刘保文为其介绍承揽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邹平金融中心工程,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签订完工程合同后,支付给刘保文报酬(媒介费、劳务费、差旅费、协作费、通信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000000元。2014年5月22日,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负责人刘兴久给刘保文出具《意向书》:因创新公司同意在工程竣工后顶给淄建集团第七公司一套住宅抵作工程款,2013年11月经双方协商,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同意将该住宅转让给刘保文,抵作该工程的中介费,住宅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届时由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在主体完工后协助刘保文与创新公司办理相关过付手续,双方签字确认。2014年6月8日,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截至2014年,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已支付刘保文居间费302000元。因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居间费,构成违约,故刘保文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刘保文已经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了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创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而且被告也已支付部分居间报酬,并向原告出具《意向书》,因此《居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有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居间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刘保文签订《居间合同》是在淄建公司与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足以说明淄建公司对《居间合同》内约定的报酬数额壹佰万元的认可。淄建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刘保文302000元后,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兴久又与刘保文签订以房屋抵”中介费”的意向书,是对尚有欠款事实的认可。实际签订工程造价款额并不影响居间人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故淄建公司应依约向被刘保文支付剩余报酬。
  分析总结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共同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上述案例,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也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费原则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但由于建设施工属于微利行业,如果居间人获得的报酬比例偏高,会有违公平原则,裁判机构为避免利益失衡,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查明居间人付出的劳动内容和作用大小等因素,对居间费进行调整。


  三、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居间人请求支付居间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
  张昶庆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加良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天成公司在中标南京味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洲公司)航空食品加工厂区一期工程后,张睿作为天成公司代理人,委托张昶庆居间介绍案涉工程给南建公司承建。据此张昶庆与南建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工程总价36306621.03元,南建公司承诺支付张昶庆总价的7%,其中1.5%作为天成公司管理费,5.5%作为甲方人员全部介绍费。随后,天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崔健、黄加良签订了项目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交由崔健、黄加良承包施工。2014年11月7日,张昶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建公司、黄加良支付居间费1996864.16元、押金2万元及承担违约金20万元,合计2216864.16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友讯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昶庆与南建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内容,但实质上是将双方明知已由天成公司中标承建的涉案工程介绍转包给南建公司承建,因转包工程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上述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双方以此目的订立的居间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张昶庆明知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包的行为系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却以促成招投标工程的非法转包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居间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分析总结
  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居间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注:本文系网络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